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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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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評鑑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未能行使職權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請假或因故未能行使職權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2. 2.評鑑會會議經委員總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3. 3.前項應出席或已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不包括應迴避或已迴避之委員。
  4. 4.評鑑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的第5條規定,這是關於評鑑會會議的相關規定。以下是對各項款的釋義: 1. 評鑑會會議的召集:根據這項規定,評鑑會會議由召集人負責召集,並擔任會議的主席。如果召集人因請假或其他原因未能履行職責,則由副召集人代理。如果召集人和副召集人都請假或因故未能履行職責,則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代理。 範例:比如說,評鑑會召集人因病請假,副召集人因事故未能出席評鑑會議,那麼評鑑會委員就需要互相推舉一人來代理主席職務。 2. 評鑑會會議的開會和決議:根據這項規定,評鑑會會議需要有委員總人數過半數的出席方可開會。而評鑑會會議的決議則需要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才能生效。 範例:假設評鑑會共有10名委員,根據這項條款,至少需要6名委員出席評鑑會議方可開會。而在進行決議時,至少有7名委員需要同意才能通過。 3. 適用人數的計算:根據這項規定,在計算應出席或已出席委員的人數時,不包括應迴避或已迴避的委員。 範例:如果有2名委員因利害關係而需要迴避,那麼在計算應出席委員人數時,這兩名委員不會被計算在內。 4. 委員的出席:根據這項規定,評鑑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然而,由於機關代表兼任的委員可能無法親自出席,因此可以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的發言和表決。 範例:如果某個評鑑委員因其他工作無法親自出席會議,他可以指派一個代表來代替自己出席會議並參與討論和表決。 這些釋義的依據是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第5條的相關條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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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第 5 條規定:「評鑑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未能行使職權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