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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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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委員應遵守迴避原則;其迴避事項,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第 4 條,評鑑委員在進行評鑑時應遵守迴避原則,迴避事項的規定則依據行政程序法的規定。這表示評鑑委員在處理與自身利益有關的事務時應該迴避,避免產生利益衝突或影響評鑑結果的問題。行政程序法對於迴避事項有著具體的規定,該法規定了評鑑委員在處理特定事務時應該迴避的情況。具體的參考資料可能需要參考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的相關法規或指引文件以瞭解詳細的迴避事項和適用情況。

  • 行政程序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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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第 4 條規定:「評鑑委員應遵守迴避原則;其迴避事項,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