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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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評鑑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派(聘)一次。但由機關代表擔任者,隨其本職進退。
- 2.評鑑委員因故出缺時,由本部於二個月內補派(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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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第3條,評鑑委員的任期為三年,期滿後可以再次續派(聘),但由機關代表擔任的評鑑委員則按照其本職工作的進退進行調整。如果評鑑委員因故出缺,該機關需要在兩個月內補派(聘)新的人選,其任期則延續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參考資料: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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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