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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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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評鑑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派(聘)一次。但由機關代表擔任者,隨其本職進退。
  2. 2.評鑑委員因故出缺時,由本部於二個月內補派(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第3條,評鑑委員的任期為三年,期滿後可以再次續派(聘),但由機關代表擔任的評鑑委員則按照其本職工作的進退進行調整。如果評鑑委員因故出缺,該機關需要在兩個月內補派(聘)新的人選,其任期則延續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參考資料: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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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第 3 條規定:「評鑑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派(聘)一次。但由機關代表擔任者,隨其本職進退。評鑑委員因故出缺時,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