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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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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績效評鑑,應設績效評鑑會(以下簡稱評鑑會)。
  2. 2.評鑑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本部部長指派本部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有關機關代表。 二、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 三、社會公正人士。
  3. 3.前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4. 4.評鑑委員均為無給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給的相關法律規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第2條規定如下: 1. 根據內政部負責進行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的績效評鑑,必須成立一個評鑑會。 2. 評鑑會由本部部長指派本部人員擔任召集人和副召集人,其餘委員則由本部從下列人員中派聘以兼任: - 有關機關的代表 - 相關領域的學者專家 - 社會公正人士 3. 評鑑會的委員中,任一性別的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第二項和第三項委員的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4. 評鑑委員都是無給職的。 根據以上法條的規定,對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的組成和運作有了明確的規定。根據相關參考資料,例如「內政部績效評鑑會組織及運作準則」,可以確定評鑑會的具體組成和運作方式。此外,該參考資料應提供更多關於評鑑會成員組成和相關條款的細節。

  • 都市更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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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第 2 條規定:「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績效評鑑,應設績效評鑑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