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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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績效評鑑以書面評鑑或實地訪視方式辦理。本中心應提供評鑑所需資料,並配合相關評鑑作業。
- 2.前項實地訪視,應經評鑑會會議決議,並應有評鑑委員三人以上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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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第7條規定了績效評鑑的方式。績效評鑑可以通過書面評鑑或實地訪視的方式進行。根據該法條,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應提供評鑑所需的資料並配合相關評鑑工作。而實地訪視需要評鑑會議的決議,並要求至少有三名評鑑委員參與。具體實施得參照相關法規以及該中心的內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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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