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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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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績效評鑑之程序如下: 一、自評:本中心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擬具績效評鑑自評報告送董事會,經董事會通過後,於次年三月一日以前報本部。 二、複評:本部收受前款績效評鑑自評報告後,應交評鑑會辦理複評。評鑑會複評時,參酌前款績效評鑑自評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於評鑑年度次年四月三十日以前作成績效評鑑報告。 三、核定:本部應於評鑑年度次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核定績效評鑑報告。
  2. 2.本中心應於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核定後二星期內,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主動公開。
  3. 3.本部應於評鑑年度次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前,就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第8條規定了績效評鑑的程序:第一步是自評,中心在會計年度結束後應擬具績效評鑑自評報告並提交董事會審核後,最後在次年三月一日前報送本部。第二步是複評,本部在收到自評報告後,應交評鑑會進行複評。評鑑會在複評過程中參考自評報告和其他相關資料,並在評鑑年度的次年四月三十日前製作績效評鑑報告。第三步是核定,本部應在評鑑年度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核定績效評鑑報告。 另外,根據該法第2條規定,本中心應在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核定後的兩星期內,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主動公開報告。最後,根據該法第3條規定,本部應在評鑑年度的次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將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 請參考資料: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 核定名詞
  • 政府資訊公開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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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第 8 條規定:「績效評鑑之程序如下: 一、自評:本中心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擬具績效評鑑自評報告送董事會,經董事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