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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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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部得以評鑑結果,作為撥本中心經費、捐(補)助、基金提撥之參據。
  2. 2.本部得限期命本中心就評鑑結果所列缺失事項積極改進,並納入業務規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第 9 條共有以下兩項款,具體如下: 1. 根據第 9 條第 1 款,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可以根據評鑑結果,作為核撥本中心經費、捐(補)助、基金提撥的參考依據。這表示該中心的績效評鑑結果有可能影響到中心的資金分配。 2. 根據第 9 條第 2 款,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可以限期要求本中心積極改進評鑑結果中列出的缺失事項,并將其納入業務規劃中。這意味著該中心需要根據評鑑結果進行改進,以確保中心業務的品質和有效性。 參考資料: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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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第 9 條規定:「本部得以評鑑結果,作為核撥本中心經費、捐(補)助、基金提撥之參據。本部得限期命本中心就評鑑結果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