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都更評選申訴會完成審議之次日起十日內,主管機關應製作審議判斷書,載明下列事項,送達申訴人及主辦機關;必要時,得延長五日: 一、申訴人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有代理人者,其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主辦機關。 四、主文、事實及理由。不予受理者,不記載事實。 五、年、月、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第 11 條規定了都更評選申訴會完成審議後,主管機關應在次日起十日內製作審議判斷書。以下是該條規定的內容: 一、審議判斷書應載明申訴人的名稱、地址,以及負責人的姓名、住所或居所,並附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若申訴人有代理人,該判斷書也應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住所或居所,以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判斷書應清楚標明主辦機關。 四、判斷書的主文應載明審議結果,包括事實和理由。如果申訴不予受理,則不需要載明事實。 五、判斷書應註明年、月、日。 根據以上法規條文,我們可以得知當都更評選申訴會完成審議後,主管機關應在次日起十日內製作審議判斷書,並將其送達申訴人和主辦機關。如果需要的話,可以延長五日製作判斷書。判斷書必須包含上述所列明的事項,並且有明確的主文、事實和理由。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申訴不予受理,則無需載明事實。最後,判斷書上應註明製作日期。
- 主管機關名詞
- 送達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主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