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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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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對於申訴事件,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其無不受理之情形者,再為實體上之審查。
  2. 2.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一、提出申訴逾法定期間。 二、未經異議程序逕行提出申訴。 三、申訴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 四、未繳納審議費,經限期命繳納,屆期未繳納。 五、對於已經審議判斷或已經撤回之申訴事件復為同一之申訴。 六、主辦機關自行依申訴人之請求,撤銷廢止或變更異議處理結果。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應不予受理之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第10條共有七項情形,主管機關在進行申訴事件審查時,必須先進行程序上之審查,若無不受理之情形,則再進行實體上之審查。其中,若申訴事件符合以下任一情形,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一、申訴超過法定期間;二、未經異議程序直接提出申訴;三、申訴無法補正或無法完全補正;四、未繳納審議費且未在限期內繳納;五、對已審議判斷或已撤回之申訴再次提出同一申訴;六、主辦機關依申訴人請求自行撤銷、廢止或變更異議處理結果;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應不予受理之情形。在進一步解釋第10條時,根據相關資料顯示,主管機關在處理申訴事件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程序,並根據法律規定判斷是否受理申訴。如果申訴案件不符合上述情形,則應予以受理並進行實體審查,以確保申訴人的權益得以保障。舉例來說,如果申訴超過法定期間或未繳納審議費,主管機關將不予受理申訴。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定期間名詞
  • 異議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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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第 10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申訴事件,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其無不受理之情形者,再為實體上之審查。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