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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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第10條共有七項情形,主管機關在進行申訴事件審查時,必須先進行程序上之審查,若無不受理之情形,則再進行實體上之審查。其中,若申訴事件符合以下任一情形,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一、申訴超過法定期間;二、未經異議程序直接提出申訴;三、申訴無法補正或無法完全補正;四、未繳納審議費且未在限期內繳納;五、對已審議判斷或已撤回之申訴再次提出同一申訴;六、主辦機關依申訴人請求自行撤銷、廢止或變更異議處理結果;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應不予受理之情形。在進一步解釋第10條時,根據相關資料顯示,主管機關在處理申訴事件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程序,並根據法律規定判斷是否受理申訴。如果申訴案件不符合上述情形,則應予以受理並進行實體審查,以確保申訴人的權益得以保障。舉例來說,如果申訴超過法定期間或未繳納審議費,主管機關將不予受理申訴。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定期間名詞
- 異議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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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