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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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第9條,主辦機關應自收受申訴書副本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檢具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陳述意見。如果主辦機關未按照規定的期限提出書面陳述意見,主管機關可以發函催促或直接交由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審議。此外,主管機關也可以依據職權或者申請,通知參與同一公開評選實施者案件的其他申請人到指定場所陳述意見。 範例參考資料: 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案例處理原則(民國93年11月29日都市更新局函:中都更訴字第0930322494號)
- 主管機關名詞
- 都市更新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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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