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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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申訴事件審議期限,自主管機關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算。但經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通知申訴人限期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自補正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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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申訴事件的審議期限是從主管機關收到申訴書的次日開始計算。如果主管機關通知申訴人限期補正,那麼從補正期限屆滿的次日開始計算。如果申訴人未在補正期限內完全補正或未補正,那麼從補正期限屆滿的次日開始計算。
- 第十六條第三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6 條條文
-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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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