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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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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申訴事件審議期限,自主管機關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算。但經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通知申訴人限期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自補正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申訴事件的審議期限是從主管機關收到申訴書的次日開始計算。如果主管機關通知申訴人限期補正,那麼從補正期限屆滿的次日開始計算。如果申訴人未在補正期限內完全補正或未補正,那麼從補正期限屆滿的次日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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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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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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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第 8 條規定:「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申訴事件審議期限,自主管機關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算。但經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