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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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第 7 條規定了關於申訴事件的代理人的相關事項。 1. 根據第 1 條,申訴事件的代理人應該在最初進行申訴行為時,向主管機關提出委任書。可以推論出,代理人在進行申訴行為之前,需要事先經過申訴人的委任才具有代理資格。 2. 根據第 2 條,代理人在受到委任後,可以進行該申訴事件的所有申訴行為。不過,如果要撤回申訴,除非受到特別委任,否則代理人不能代為撤回。 3. 根據第 3 條,如果對代理權進行了限制,應該在委任書上明確表明限制的內容。這意味著委任書可以包含對代理人行為的限制條款。 4. 根據第 4 條,解除申訴的委任應該由申訴人或代理人以書面形式通知主管機關。如果是由申訴代理人提出的,則在解除意思表示之日起的十五天內,仍然應該進行必要的行為來維護申訴人的權益。 總結來說,根據這些規定,申訴事件的代理人需要經過申訴人的委任才能行使代理權,代理人在受委任後可以進行申訴行為,但如果要撤回申訴需要受到特別委任。委任書可以包含對代理行為的限制條款,解除委任應該以書面形式通知主管機關,並且在解除後的一段時間內可以進行必要的行為來保護申訴人的權益。 可使用的參考資料: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
- 代理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委任書名詞
- 非名詞
- 特別委任名詞
- 代理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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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