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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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第14條,針對審議判斷書的送達方式,主管機關應使用郵務送達方式,並且應該使用申訴郵務送達證書。除了這個規定,審議判斷書的送達還要依照行政程序法關於送達的規定。根據這些規定,審議判斷書可以透過郵局或其他郵務機構進行送達,也可以依照行政法規的要求進行處理。 以最新的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進行釐清,該規則於民國106年1月25日修正。此修正稿經大陸事務委員會106年1月18日第637次會議通過後,由上開機關先於106年1月18日送請部定並經部定第1060185107號部令核准,並將部定之異議申訴規則一併銷廢。至於該法條的範例,尊敬的教授,由於上述的法條尚未有相關範例資料,因此暫時無法提供法律案例作為參考。
- 送達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送達證書名詞
- 行政程序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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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