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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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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撤回申訴者,主管機關應即終結審議程序,並通知申訴人及主辦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申訴人依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第13條第二項的規定,若撤回申訴,主管機關應即時終結審議程序,並通知申訴人和主辦機關。根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申訴人在撤回申訴後能立即結束審議程序。這意味著主管機關不再需要繼續處理該申訴案件,並且必須主動發出通知給申訴人和主辦機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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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第 13 條規定:「申訴人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撤回申訴者,主管機關應即終結審議程序,並通知申訴人及主辦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