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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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申訴人依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第13條第二項的規定,若撤回申訴,主管機關應即時終結審議程序,並通知申訴人和主辦機關。根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申訴人在撤回申訴後能立即結束審議程序。這意味著主管機關不再需要繼續處理該申訴案件,並且必須主動發出通知給申訴人和主辦機關。
- 第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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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