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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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第16條,當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進行中,雖然提出申訴不會停止程序的進行,但如果程序的合法性存在疑義,或進行過程中可能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且有急迫情況,且這並非為了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的情況下,主管機關可以依據職權或根據申請停止進行程序。而如果停止進行程序的原因消失,或發生其他情況需要變更時,主管機關也可以依據職權或根據申請撤銷停止進行程序。 參考資料: 《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中華民國都市發展法令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60013
- 核名詞
- 非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情事變更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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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