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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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第17條,主辦機關辦理異議事件及主管機關辦理申訴事件之文書,應就每一事件編訂卷宗。這意味著在處理異議事件或申訴事件時,相關的文書應該按照每一事件編訂成卷宗。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第17條的規定,主辦機關在處理一起異議事件時,應按照該事件的具體情況編訂卷宗。舉例來說,如果某個異議事件涉及到一個都市更新項目的申請,主辦機關應該將相關的文書資料,如申請文件、審核報告等,編成一個卷宗,以便存檔和查閱。
- 異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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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