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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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第2條的規定,異議申請人應該提交一份異議書,其中應包含以下內容:一、異議申請人的名稱、地址、電話號碼以及負責人的姓名、住所或居所以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二、如果有代理人,則應提供代理人的姓名、住所或居所以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三、提出異議的主辦機關。四、異議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五、異議的日期。 異議書如果附有外文資料,異議人應該提供相關部分的中文譯本,主辦機關也可以根據需要要求提供其他部分的中文譯本。 異議申請人可以指定代理人代理申請。如果異議申請人在國內沒有營業所,則應指定在國內具有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的代理人代理。 如果異議書不符合前述的三項規定,但是可以補正的情況,主辦機關應該通知異議申請人限期補正。 參考資料: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中華民國內政部住房及都市更新署網站
- 異議名詞
- 異議人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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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