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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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誤向主辦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提出者,以該機關收受日,視為提出異議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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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第3條規定,如果異議誤向主辦機關以外的其他機關提出,則以該機關收受日視為提出異議之日。這意味著,如果異議申訴被誤送到了其他機關,則該異議的提出日期將視為該機關收到異議文件的日期。 舉例來說,假設異議申訴應該向都市更新主辦機關A提出,但被誤送到了不相關的機關B。如果機關B在2022年1月1日收到該異議文件,則根據規則第3條,該異議的提出日期將視為2022年1月1日。
- 異議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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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