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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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第4條的規定,異議事件的處理期限根據以下情形起算:如果異議書未經補正,期限則是從收受異議書之次日起計算。但如果主辦機關通知異議人要在一定期限內補正,那麼期限就是從補正期限結束的次日起算,如果異議人在期限內未補正完全或者未補正,期限則是從補正期限結束的次日起算。這是根據異議申訴處理規則第4條的規定來計算的。 參考資料: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第4條
- 第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 異議名詞
- 第二條第四項條文
- 異議人名詞
-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4 條條文
- 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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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