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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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提出異議逾法定期間。 二、異議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 三、對於已有異議處理結果或已經審議判斷之事件復為同一之異議。 四、主辦機關自行依異議人之請求,撤銷、廢止或變更原公告徵求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申請文件、申請、審核之過程、決定或結果。 五、非由參與公開評選實施者之申請人提出異議。 六、其他經主辦機關認定應不予受理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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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第5條,異議事件在以下情況下不予受理: 一、異議超過法定期限提交。 根據該規則,如果異議的提交超過了法定期限,則不會受理。 二、異議未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補正或未能在通知的期限內完成補正。 根據該規則,如果異議未能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補正,或者在通知的期限內未能完成補正,則不會受理。 三、對於已經有異議處理結果或審議判斷的事件再次提出異議。 如果對於已經有異議處理結果或已經進行審議判斷的事件再次提出異議,則不會受理。 四、主辦機關根據異議人的請求,撤銷、廢止或變更原公告徵求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的申請文件、申請、審核過程、決定或結果。 如果主辦機關根據異議人的要求撤銷、廢止或變更原公告徵求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的申請文件、申請、審核過程、決定或結果,則不會受理。 五、異議不是由參與公開評選的實施者提出。 根據該規則,如果異議不是由參與公開評選的實施者提出,則不會受理。 六、其他由主辦機關判定應不予受理的情況。 如果主辦機關判定其他情況應不予受理,則不會受理。 請注意,以上是對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第5條的解釋,並無相關的參考資料。
- 異議名詞
- 法定期間名詞
- 異議人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都市更新名詞
- 核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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