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第14條的規定,如果主辦機關在選出最優或次優申請人後,發現申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則應不予議約、簽約或終止契約、解除契約並追償損失: 1. 申請文件不符合公告或公開評選文件的規定。 2. 申請人有詐欺、脅迫、賄賂行為,或對評選項目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整陳述,從而影響評選結果。 此外,如果依前述規定終止或解除契約對公益有重大危害,則可以不終止或解除契約,但仍可以追償損失。 (參考資料: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最新版本)
- 解除契約名詞
- 詐欺名詞
- 脅迫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