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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辦機關於選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後,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議約及簽約;簽約後發現者,應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追償損失: 一、申請文件不符公告或公開評選文件規定。 二、有詐欺脅迫、賄賂、或對評選項目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影響評選結果。
  2. 依前項規定終止或解除契約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得不終止或解除契約。但得追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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