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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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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辦機關於選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後,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議約及簽約;簽約後發現者,應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追償損失: 一、申請文件不符公告或公開評選文件規定。 二、有詐欺脅迫、賄賂、或對評選項目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影響評選結果。
  2. 2.依前項規定終止或解除契約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得不終止或解除契約。但得追償損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第14條的規定,如果主辦機關在選出最優或次優申請人後,發現申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則應不予議約、簽約或終止契約、解除契約並追償損失: 1. 申請文件不符合公告或公開評選文件的規定。 2. 申請人有詐欺、脅迫、賄賂行為,或對評選項目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整陳述,從而影響評選結果。 此外,如果依前述規定終止或解除契約對公益有重大危害,則可以不終止或解除契約,但仍可以追償損失。 (參考資料: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最新版本)

  • 解除契約名詞
  • 詐欺名詞
  • 脅迫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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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第 14 條規定:「主辦機關於選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後,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議約及簽約;簽約後發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