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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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評定為最優申請人,應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期限與主辦機關完成委託實施契約之議約及簽約;未於規定期限完成議約及簽約者,主辦機關得通知次優申請人遞補議約及簽約或重新公告徵求申請。
- 2.前項議約內容,不得違反公告及公開評選文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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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第 13 條的規定,該條有兩項。首先,當一個申請者被評定為最優申請人時,他應在公開評選文件規定的期限內,與主辦機關完成委託實施契約的議約和簽約。如果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議約和簽約,主辦機關有權通知次優申請人來遞補議約和簽約,或重新公告徵求申請。 其次,前一項所提到的議約內容不得違反公告和公開評選文件的內容。 舉例如下,根據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第 13 條的規定,如果一個申請者被評定為最優申請人,但在規定期限內未能與主辦機關完成委託實施契約的議約和簽約,主辦機關可以通知次優申請人來遞補議約和簽約,或重新公告徵求申請。舉例而言,如果一個都市更新計畫的最優申請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與主辦機關完成契約的議約和簽約,主辦機關可以通知次優申請人來遞補議約和簽約,或重新公告徵求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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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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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