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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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二項之公告,應張貼於主辦機關公告欄,並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專門網頁;變更或補充公開評選文件辦理公告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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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第 3 條規定,公告應以以下方式進行:張貼於主辦機關公告欄,並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專門網頁。同條亦提及到變更或補充公開評選文件辦理公告時,應遵循同樣的規定。具體在實際操作中,公告內容和方式可能根據不同的都市更新案件而有所不同,這些內容可以在主辦機關公告欄和中央主管機關專門網頁上找到。
- 主管機關名詞
- 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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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