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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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變更或補充公開評選文件時,應於申請截止日前辦理變更或補充公告;必要時,得延長申請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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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源資訊整理的裁判要旨,並未提及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第 4 條。因此,無法提供對該條法條的具體解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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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