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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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申請參與公開評選者,應依公開評選文件內容備妥相關評選資料,於申請截止日前向主辦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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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第6條之規定,申請人欲參與公開評選時應事先準備相關評選資料,並在申請截止日之前向主辦機關提交申請。該條規定確立了參與公開評選的程序和所需文件材料,其具體內容可透過公開評選文件的規定而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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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