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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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成立之評選會,應就申請人提出之評選資料,依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審核,於評選期限內,擇優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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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第7條,主辦機關成立的評選會應評估申請人提出的評選資料,在評選期限內依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審核,並選擇出最優的申請人。這意味著在評選過程中,主辦機關必須確保公平、公正和公開,並依據這些原則來評定申請人的資格和表現。例如,主辦機關可能會對申請人所提出的評選資料進行全面評估,並依據相同的標準對所有申請人進行評定,確保公正性和公平性。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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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