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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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二階段: 一、資格審查,規定如下: (一)由主辦機關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之資格條件進行審查,選出合格申請人。 (二)申請人之申請文件有疑義時,除公開評選文件另有規定外,主辦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提出說明;申請人屆期未補正、說明,或經補正、說明後仍有疑義,列為不合格申請人。 (三)主辦機關應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各申請人;審查合格者,應記載評選會日期及相關評選事宜,審查不合格者,應敘明其理由。 二、綜合評選,規定如下: (一)由評選會就資格審查之合格申請人提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及相關評選文件,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之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選出最優申請人;必要時,得增選次優申請人。 (二)申請案件均未達評選基準或不符公共利益時,評選會得不選出最優及次優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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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第8條的規定,評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兩階段。 資格審查階段包含以下規定: - 主辦機關根據公開評選文件所規定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選出合格申請人。 - 若申請人的申請文件有疑義,除非公開評選文件另有規定,否則主辦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提出說明。若申請人未於期限內補正或說明,或者即使經過補正或說明仍然存在疑義,則列為不合格申請人。 - 主辦機關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各申請人審查結果。對於合格申請人,應記載評選會日期及相關評選事宜;對於不合格申請人,應說明理由。 綜合評選階段包含以下規定: - 評選會根據資格審查合格的申請人所提送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及相關評選文件,依照公開評選文件所規定的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選出最優申請人。若必要時,也可以選出次優申請人。 - 當所有申請案件均未達到評選基準或不符合公共利益時,評選會有權不選出最優和次優申請人。 這些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來自都市更新條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以及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等相關法規文件。其中,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第8條的範例可以在相關的該法規文件中找到。
- 都市更新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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