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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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評選會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經評選會確認後作成下列決議之一,並列入會議紀錄: 一、除去與其他委員有明顯差異之個別委員評選結果,重計評選結果。 二、辦理複評。 三、不評定最優及次優申請人。 四、維持原評選結果。
- 2.前項第二款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僅得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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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第9條的規定,當評選會委員的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評選會可以作出以下決議之一,並將其列入會議紀錄: 1. 除去與其他委員有明顯差異的個別委員評選結果,重新計算評選結果。 2. 进行复评。 3. 不评定最优和次优申请人。 4. 保持原评选结果。 如果进行了复评,但结果仍然有明显差异,只能根据前项第一款或第三款的规定来处理。 根据公告之甄選準則及其規定,評選會的評選結果應被確認並記錄。根据評選會的決議,根据委員們的評分結果,可以採取不同的處理方式,以確保評審過程的公平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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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