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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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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評選會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記載下列事項,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 一、案件名稱。 二、會議次別。 三、會議時間。 四、會議地點。 五、主席姓名。 六、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 七、列席人員姓名。 八、紀錄人員姓名。 九、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十、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十一、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 十二、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2. 2.評選會委員對於會議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評選會不得拒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第10條的規定,評選會應該記錄下列事項並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案件名稱、會議次別、會議時間、會議地點、主席姓名、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列席人員姓名、紀錄人員姓名、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如果評選會委員對於會議決議有不同意見,他們可以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是將意見書附加在會議紀錄中,評選會不得拒絕這樣的要求。 例如,在中華民國內政部所提供的「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中,第10條內容明確規定了評選會的會議紀錄應該記錄哪些事項,包括案件名稱、會議次別、會議時間等等。根據該辦法的第2條,評選會委員對會議決議有不同意見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將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是附加在會議紀錄中。這些明確的規定和細節可以幫助確保評選過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 案由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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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第 10 條規定:「評選會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記載下列事項,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 一、案件名稱。 二、會議次別。 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