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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辦機關於委員綜合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及評選會各次會議紀錄,除涉及個別申請人之商業機密外,申請人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2. 各出席委員之綜合評選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提供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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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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