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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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辦機關於委員綜合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及評選會各次會議紀錄,除涉及個別申請人之商業機密外,申請人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 2.各出席委員之綜合評選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提供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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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第11條,主辦機關在審查委員進行綜合評選後,所製作的總表及評選會各次會議紀錄,除了涉及個別申請人的商業機密外,申請人有權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這表示申請人可以查看、複製、複印或攝影主辦機關製作的總表及評選會會議紀錄,除非這些紀錄內容涉及個別申請人的商業機密情報。 然而,各出席委員的綜合評選內容,除非法令另有規定,否則不得提供給申請人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這表示申請人無法獲得各出席委員的綜合評選內容。 對於以上解釋,參考資料可能包括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本身,並參考相關的行政法規和法律解釋文件。然而,在提供具體的範例時,並沒有提供特定的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詳細的範例。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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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