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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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小組應依評選項目或評選會指定之事項,就申請案件資料擬具初審意見,載明下列事項,連同申請人資料送評選會供評選參考: 一、申請案件名稱。 二、工作小組人員姓名、職稱及專長。 三、申請人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公開評選文件規定。 四、申請人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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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第15條,工作小組在進行初審時應載明以下事項: 一、申請案件名稱:指該項申請案所涉及的計畫名稱。 二、工作小組人員姓名、職稱及專長:指該項工作小組成員的姓名、職稱以及專業背景。 三、申請人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公開評選文件規定:指該項申請人所提供的資料是否符合公開評選文件中對各評選項目的要求。 四、申請人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指申請人在不同評選項目間的差異或特點。 以上是根據「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第15條所述之內容。例如,在評選項目為建築設計的情況下,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應載明申請案的名稱、工作小組成員的相關專業背景、申請人所報內容是否符合文件要求、以及申請人的建築設計有何差異或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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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