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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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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辦機關應於評選會成立時,一併成立工作小組,協助評選會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
  2. 2.工作小組成員至少三人,由主辦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人員或遴聘專業人士擔任。
  3. 3.評選會開會時,工作小組成員應至少一人全程出席會議。
  4. 4.工作小組成員有第十條或第十一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主動退出工作小組,未主動退出者,主辦機關應命其退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第14條,可以得到以下解釋: 1. 主辦機關在成立評選會的同時,必須同時成立一個工作小組,來協助評選會處理相關的作業事宜。 2. 工作小組成員至少三人,由主辦機關的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內的人員或者是遴聘專業人士來擔任成員。 3. 在評選會的會議中,工作小組成員應該至少有一人全程出席會議。 4. 如果工作小組成員符合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的任一款情形,則必須主動退出工作小組,如果未主動退出者,主辦機關應該命令其退出。 這些解釋根據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第14條的規定,並沒有提供特定的範例或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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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第 14 條規定:「主辦機關應於評選會成立時,一併成立工作小組,協助評選會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工作小組成員至少三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