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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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會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申請案件提出申請、作為申請人之協力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其有違反者,該申請人不得評定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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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第13條,評選會委員在接到評選相關資料後,不得有以下行為:提出該申請案的申請、擔任申請人的合作廠商或成為工作成員。如果有違反者,該申請人將不符合評定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的資格。 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確保評選會委員在評選過程中的公正性和不偏袒性。如果一位委員與申請案有利益關係或其他利益衝突,他們將無法對該申請案進行客觀評估。因此,這項法規的實施保證了評選過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例如,如果一位評選委員在評選過程中發現自己有與某個申請案有利益關連,例如是該申請的協力廠商之一,根據這項法規,他將不能繼續參與該申請案的評選。這樣可以避免由於委員的利益關係而對該申請案帶來任何的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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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