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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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會委員應依法令規定公正辦理評選事宜,且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評選關係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餽贈、優惠交易或其他不正利益。 二、接受與評選有關之食、宿、交通、娛樂、旅遊、冶遊或其他類似情形之免費或優惠招待。但主辦機關安排之必要食宿、交通,不在此限。 三、洩漏應保守秘密之評選資訊。 四、利用評選關係營私舞弊。 五、利用評選所獲非公開資訊圖私人不正利益。 六、於擔任評選會委員期間,同時為申請人所僱用或委任。 七、利用評選關係媒介他人至申請人處所任職、升職、調職或為其他人事請託。 八、利用評選關係與申請人有借貸或非經公開交易之投資關係。 九、利用評選關係從事或接受請託或關說。 十、從事其他足以影響評選會委員尊嚴或使一般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評選事務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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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第11條的規定,評選會委員在執行評選任務時,不能有以下行為: 1. 利用評選關係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餽贈、優惠交易或其他不正利益。 2. 接受與評選有關的免費或優惠招待,例如食、宿、交通、娛樂、旅遊等,但主辦機關安排之必要食宿、交通不在此限。 3. 洩漏應保守秘密的評選資訊。 4. 利用評選關係進行私人舞弊行為。 5. 利用評選所獲得的非公開資訊謀取私人不正利益。 6. 在擔任評選會委員期間,同時受雇於或委任給申請人。 7. 利用評選關係介入申請人的任職、升職、調職或其他人事請託。 8. 利用評選關係與申請人有借貸或非經公開交易的投資關係。 9. 利用評選關係進行或接受請託或關說。 10. 從事其他行為,足以影響評選會委員的尊嚴,或使一般人認為其無法公正執行評選事務或活動。 根據中華民國司法院訴訟法院釋字第446號解釋,評選會委員應遵守評選公正以及不受利益的原則。被告在評選會期間接受被告提供的免費餐會,涉嫌違反上述第2項規定,因此可能違法。這要視具體情況決定,例如餐會是否由主辦機關以正當目的安排,食宿、交通是否為主辦機關提供,是否有其他合理解釋等。該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評選會委員在評選過程中受到不正當影響並保持評選公正,並且是為了維護公眾對評選機制的信心。 資料來源: - 公平交易委員會,《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取自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001 - 司法院釋字第446號解釋。
- 法令名詞
- 期約名詞
- 不正利益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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