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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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會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對於申請人提送之資料,除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評選作業完成後,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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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第 17 條,評選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應對申請人提送的資料保守秘密,除非公務上有使用的需要或法律另有規定。評選作業完成後,仍需保守秘密。这确保了評選過程中的資訊保密,以維護評選的公正性和信任度。具體的範例可能是在評選過程中,評選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需要對申請人的個人資料進行保密,以確保評選過程中不泄漏任何敏感信息。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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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