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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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會如有對外行文之需要,應以主辦機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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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第18條,如果評選會有對外行文的需求,應該以主辦機關的名義進行。該法條明確規定了評選會行文的方式,以確保行文的正確性和合法性。然而,根據我目前的資料,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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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