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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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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辦機關為評審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申請案件,應就個案成立評選會。
  2. 2.評選會應於公告徵求實施者參與前成立,並於完成評審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第2條的具體內容。

  • 都市更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第 2 條規定:「主辦機關為評審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申請案件,應就個案成立評選會。評選會應於公告徵求實施者參與前成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