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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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第3條規定了評選會的任務。根據該規定,評選會的任務包括訂定或評定申請案件的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辦理申請案件的綜合評選,並協助主辦機關解釋與評選項目、基準、過程及評定結果有關的事項。該評選項目及基準應以都市更新事業實施目的及公共利益為優先考量,不得以有利或不利於特定申請人為目的。此外,評選項目也應包括財務計畫,並予以適當的配分或權重。實施者的評選應根據這些規定進行。
- 都市更新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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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