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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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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評選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辦機關首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主辦機關首長指派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主辦機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主管業務及有關機關之代表。 二、具有都市計畫、建築、景觀、社會、法律、交通、財務、土地開發、估價、地政或其他相關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 三、關注都市更新事務之民間相關團體代表或熱心公益人士。
  2. 2.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3. 3.評選會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第 4 條,評選會的組成如下: 1. 評選會的委員人數為七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擔任召集人,由主辦機關首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一人擔任副召集人,由主辦機關首長指派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主辦機關聘(派)兼下列人員: - 主管業務及有關機關之代表。 - 具有都市計畫、建築、景觀、社會、法律、交通、財務、土地開發、估價、地政或其他相關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 - 關注都市更新事務之民間相關團體代表或熱心公益人士。 2. 根據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評選會的委員中,具有第二款和第三款所列資格的委員人數不得少於總委員人數的二分之一和三分之一。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根據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第 4 條第一款的規定,如果一個都市更新計畫涉及到法律和土地開發等領域,那麼相應的專家學者可以被指派為委員,以提供專業知識和經驗進行評選審查。 注意:有關該法規及參考資料的詳細解釋,建議查閱最新版本的《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以獲取準確的資訊。

  • 都市計畫名詞
  • 都市更新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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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第 4 條規定:「評選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辦機關首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