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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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遴選評選會委員,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接受請託或關說。 二、接受舉薦自己為委員者。 三、為特定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或其協力廠商利益而為遴選。 四、遴選不具有與申請案件相關專門學識或經驗者。 五、明知操守不正而仍為遴選。 六、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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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第 6 條,主辦機關在遴選評選會委員時,不得有以下情形:一、接受請託或關說;二、接受舉薦自己為委員;三、為特定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或其協力廠商利益而進行遴選;四、遴選不具有與申請案件相關的專門學識或經驗者;五、明知操守不正而仍然進行遴選;六、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的情形。 根據相關參考資料,這些限制旨在確保評選會委員具備適當的專業知識和中立性,以保護都市更新評選過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這些限制的目的是避免有利害關係人以不當方式影響評選結果,確保遴選過程的公正性和中立性。 例如,在遴選評選會委員時,不得接受請託或關說,這是為了防止有利害關係人以金錢或其他利益來影響委員的選擇。同樣地,委員也不得接受舉薦自己,以確保遴選過程的獨立性。另外,委員的遴選應該基於其與申請案件相關的專門學識或經驗,這有助於確保委員能夠做出專業和客觀的評估。 這些限制的主要目的是確保評選過程的公正性,使得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的選擇能夠基於專業和客觀的考量。
- 都市更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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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