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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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第7條的規定: 1. 評選會成立後,應將委員名單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的專門網頁上。如果委員名單有任何變更或補充,也應同樣公開。然而,如果主辦機關認為基於個案的特殊性以及實際需要,有必要不公開委員名單,則此項規定不適用。 2. 主辦機關在公開委員名單之前,應保持其保密。如果委員名單沒有公開,則在評選程序開始之前,也應保持其保密。 根據以上解釋,根據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第7條的規定,評選會成立後委員名單應該立即公開,除非主辦機關認為有必要不公開。在評選開始之前,這些委員名單都應該保密。具體的公開方式是將委員名單公布於中央主管機關的專門網頁上。此外,如果有需要變更或補充委員名單,也應進行相應的公開。然而,如果基於特殊情況或實際需要,主辦機關認為有必要不公開委員名單,則可以不適用此公開要求。 參考資料: - 都市更新條例 - 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最新版本
- 主管機關名詞
- 衡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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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