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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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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評選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專門網頁;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經主辦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2. 2.主辦機關公開委員名單者,公開前應予保密;未公開者,於開始評審前應予保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第7條的規定: 1. 評選會成立後,應將委員名單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的專門網頁上。如果委員名單有任何變更或補充,也應同樣公開。然而,如果主辦機關認為基於個案的特殊性以及實際需要,有必要不公開委員名單,則此項規定不適用。 2. 主辦機關在公開委員名單之前,應保持其保密。如果委員名單沒有公開,則在評選程序開始之前,也應保持其保密。 根據以上解釋,根據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第7條的規定,評選會成立後委員名單應該立即公開,除非主辦機關認為有必要不公開。在評選開始之前,這些委員名單都應該保密。具體的公開方式是將委員名單公布於中央主管機關的專門網頁上。此外,如果有需要變更或補充委員名單,也應進行相應的公開。然而,如果基於特殊情況或實際需要,主辦機關認為有必要不公開委員名單,則可以不適用此公開要求。 參考資料: - 都市更新條例 - 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最新版本

  • 主管機關名詞
  • 衡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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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第 7 條規定:「評選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專門網頁;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