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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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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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第8條的規定,評選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若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則由副召集人代理。若召集人和副召集人都不能出席時,則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這意味著,在評選會會議過程中,召集人起領導和組織會議的作用,當召集人無法出席時,副召集人可以代理其職務,如果召集人和副召集人都無法出席時,出席委員將選舉一人代理主席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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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