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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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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評選會委員應親自出席評選會會議。
  2. 2.評選會會議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至少五人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3. 3.前項會議之出席委員,其中外聘之專家學者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
  4. 4.評選會會議表決時,主席得命評選會以外之人員退席。但不包括應全程出席之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第9條所述,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評選會委員應親自出席評選會會議。這表示評選會委員不能指派其他人代理出席會議,必須本人親自參加。 2. 評選會會議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至少五人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這表示評選會會議至少要有委員總數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至少要有五人以上的出席人數,方可開會。評選會的決議需要得到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才能生效。 3. 前項會議之出席委員,其中外聘之專家學者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這表示評選會會議的出席委員中,外聘的專家學者委員的人數不能少於出席委員人數的二分之一。 4. 評選會會議表決時,主席得命評選會以外之人員退席。但不包括應全程出席之人員。這表示評選會主席有權要求除了應該全程出席的人員外的其他人退席,這是為了確保評選會的討論和表決能夠在適當的範圍內進行。 以上的解釋是基於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第9條所提供的資料進行的。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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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第 9 條規定:「評選會委員應親自出席評選會會議。評選會會議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至少五人以上之出席,始得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