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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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評選申訴會對外行文,應以各級主管機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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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第 13 條的規定,都更評選申訴會對外的行文應以各級主管機關的名義進行。根據該項參考資料,可以得知在都市更新評選申訴的過程中,該會的行文必須代表各級主管機關的意見和立場。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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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