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8.06.25
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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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 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都更評選申訴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各級主管機關就本機關或所屬機關高級人員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都更評選申訴會日常事務;所需工作人員由各級主管機關於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人員派兼之。
- 申訴事件無不予受理之情形者,召集人得指定委員一人至三人為預審委員,進行實體審查。
- 前項預審委員應以書面作成預審意見,載明處理經過,並檢具相關卷證文件,提都更評選申訴會會議審議。
- 都更評選申訴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 委員應超然、公正行使職權,並親自出席會議。
- 都更評選申訴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 前項委員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方式,應扣除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迴避之委員人數,作為委員總數之基準。
- 委員對於都更評選申訴會會議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提意見書附於都更評選申訴會會議紀錄。
都更評選申訴會為審議申訴事件需要,得邀請學者、專家提供諮詢意見。
都更評選申訴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兼職費。
都更評選申訴會委員名單、會議議程及會議紀錄等相關資訊,各級主管機關應公開於專門網頁。
都更評選申訴會對外行文,應以各級主管機關名義行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將前半年申訴事件辦理業務狀況,彙報中央主管機關。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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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全文共 1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8.06.25,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