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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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都更評選申訴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 2.委員應超然、公正行使職權,並親自出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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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更評選申訴會組織辦法第7條,該條共有2項,以下對每項進行釋義: 1. 根據第1項,都更評選申訴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當召集人無法出席會議時,副召集人應代理主席。如果副召集人也無法出席會議,則由出席的委員互相推選一人擔任代理主席。 例子:假設根據都更評選申訴會組織辦法,甲為召集人,乙為副召集人,並有4位委員:丙、丁、戊、己。當甲無法出席會議時,乙會代為主持並成為主席。如果甲和乙都無法出席會議,則丙、丁、戊、己進行投票選舉,選出一人擔任代理主席。 2. 根據第2項,委員應該超然、公正地行使職權,並親自出席會議。 例子:假設根據都更評選申訴會組織辦法,有5位委員:甲、乙、丙、丁、戊。根據該條規定,委員們應該以超然、公正的態度行使他們的職權,且必須親自出席會議,不能代表他人出席。 上述釋義來自「都市更新法及相關行政法規彙編(108年12月31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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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