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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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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都更評選申訴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2. 2.前項委員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方式,應扣除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迴避之委員人數,作為委員總數之基準。
  3. 3.委員對於都更評選申訴會會議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提意見書附於都更評選申訴會會議紀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第8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都更評選申訴會的會議必須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方可開會。如果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才能作出決議。如果無法達到過半數的一致同意,則由主席裁決。這意味著在會議進行投票或做出重大決策之前,都需要確保有足夠的委員出席。 2. 根據該條第二項,計算委員應出席人數時,需要扣除依照第九條第一項的規定而迴避的委員人數。這表示如果有委員因為利益衝突或其他原因而在特定案件中不能參與,他們的人數應該被扣除,作為計算委員總數的基準。 3. 根據該條第三項,如果委員對於都更評選申訴會的會議決議有不同意見,他們可以提出意見書,並附在會議紀錄中。這鼓勵委員在會議中表達不同的意見,並保留他們的立場和意見以供參考。 綜合以上解釋,這些規定旨在確保都更評選申訴會的會議具有合法性和公正性。委員們出席人數的要求旨在確保會議有足夠的參與度,而主席的裁決權則用於解決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迴避委員人數的計算是為了避免利益衝突或其他因素對會議的影響。最後,提出意見書的規定則為委員們提供表達不同意見並記錄其意見的管道。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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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第 8 條規定:「都更評選申訴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