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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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法規「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第9條」,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第9條條文共包含2款,詳細解釋如下: 1. 都更評選申訴會委員就申訴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行迴避: 根據第1款,都更評選申訴會委員在處理申訴事件時,若涉及以下情形之一,應該避免參與申訴的審理和決定: - 該事件當事人為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 * 例子: 該事件中,申訴人為該委員的兄弟或姊妹,或者是其前妻。 - 曾為該公開評選案件、異議或申訴事件之承辦人員、或評選會委員、工作小組成員。 * 例子: 該委員曾經是相關案件的審理人員或參與評選會的委員之一。 -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與主辦機關、參與都市更新公開評選之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 * 例子: 該委員或其配偶曾與主辦機關、申請人或負責人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 - 有其他情形足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 例子: 該委員與當事人之間存在利益衝突或是其他情況使其無法公正執行職務。 2. 委員有前項應行迴避事由而未迴避者,當事人得申請其迴避,或由主席令其迴避。 根據第2款,如果委員有應該避免參與申訴的情形,但未自行避免,當事人可以提出申請讓該委員避免,或由主席決定讓該委員避免。 以上解釋依據來自「都更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並未找到最新的版本,所以參考的法規資料可能有所更新。
- 同財共居名詞
- 異議名詞
- 都市更新名詞
- 僱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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