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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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訴事件無不予受理之情形者,召集人得指定委員一人至三人為預審委員,進行實體審查。
- 2.前項預審委員應以書面作成預審意見,載明處理經過,並檢具相關卷證文件,提都更評選申訴會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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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問題所提到的《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第6條的內容,該條文主要規定了以下兩點: 1. 申訴事件無不予受理之情形者,召集人得指定委員一人至三人為預審委員,進行實體審查。 根據該條文的規定,申訴事件如果沒有不予受理的情形,則召集人有權指定一到三位委員為預審委員,對申訴事件進行實質性的審查。這意味著在評選申訴審議會審理申訴事件之前,召集人可以選擇委員來對該事件進行預審,以確保審議會能夠更有效率地審查該案件。 2. 前項預審委員應以書面作成預審意見,載明處理經過,並檢具相關卷證文件,提都更評選申訴會會議審議。 根據該條文的規定,預審委員在進行預審後,應以書面形式撰寫預審意見,該意見應清楚載明預審的過程,並且需要附上相關的卷證文件。這些預審意見將會提交給都更評選申訴會,供其在會議上進行審議。 關於上述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相關的法律法規資料庫或政府網站。例如,可以參考行政院都市更新網站或各地方政府的都市更新相關網頁,這些網站通常會提供相關的法律法規、辦法規範等文件,以及相關的公告或通知。 參考資料: - 行政院都市更新網站:https://urban.moi.gov.tw/ - 各地方政府都市更新相關網頁。 - 相關的法律法規資料庫。
- 實體審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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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