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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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評選申訴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各級主管機關就本機關或所屬機關高級人員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都更評選申訴會日常事務;所需工作人員由各級主管機關於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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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第5條的規定,都更評選申訴會設有一名執行秘書,由各級主管機關從本機關或所屬機關的高級人員中派兼,負責處理該申訴會的日常事務。所需的工作人員則由各級主管機關指派本機關或所屬機關的人員兼職擔任。這些人員的職掌包括協助執行秘書處理申訴會的運作和其他相關事務。 參考資料: 1. 都市更新公告評選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200160) 2. 公告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100130)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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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